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报,取消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,并处以10000元罚款。
通报(京劳社医发[2008]100号)指出,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(宣武区珠朝街27号)在其所属分公司(丰台区方庄路1号)擅自使用“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”印章,将患者外配处方上的药品,调换成方便面、洗发水、香皂等生活用品,并开具医疗保险可报销的药品发票。
通报责成北京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月31日前,完成对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解除服务协议的有关工作,并通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6月1日后在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。 |